
内容提要: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作为多民族国家的中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一个独特方面:少数民族教育权问题。
教育是人类文化的一种传递活动和催化活动。一方面,任何社会都要通过教育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把人引进文化传统。在这个意义上,教育执行着社会遗传或者说文化遗传的特殊功能。另一方面,各个时代又可以把新的时代需要和对未来的期望以及对人和世界的新认识灌注到教育中,通过教育形成人类文化的新因素,尤其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可以培养出不仅承载文化而且有能力创造文化的个人,因而能不断增进文化积累。在这个意义上,教育又是文化的一种创生活动。由于这两方面的功能,教育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中介。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因为它是使人成为人的前提和走向未来的准备。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受教育权既是一项公民权,也是一项民族权。一个多民族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因此,对民族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也就同时包括对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人类文化现象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和普遍的形式便是民族,民族的客观基础便是文化。这里的文化包括民族文化、语言和教育等几个方面。多民族国家的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具有差异性问题,民族文化的差异表现为人(民族)的差异,人有差异,同时又需要平等对待和安排,这就产生了权利的特殊性问题。
少数民族教育权之所以是特殊的法律权利,主要是因为:一个民族在今天的存在其实就是作为文化的存在(包括语言)。民族的基因是历史形成的,经过长期的文化积淀而形成了独特的民族文化。一个民族文化得以存在、延续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发展教育来实现的。在现代教育中,主要是通过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来实现的。而我国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大多贫穷落后,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与发达地区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更是相当落后,因此,必须给予特殊照顾,以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的充分实现。这就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因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既是个基本权利,又是个特殊权利。
受教育权能否有效地实现,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与否。对少数民族的发展,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本文将少数民族教育权的实施情况作为特别关注的对象,通过对辽宁省少数民族教育权实施情况的考察,探讨了少数民族教育权这一特殊法律权利问题,对辽宁省少数民族教育权实施现状、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作了分析,并对保障少数民族教育权的实现提出了几点法律对策。
本论文分三部分:
一、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一)教育:个人与文化之间“生动循环”的枢纽。(二)受教育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三)少数民族教育权:特殊法律权利问题(四)少数民族教育权的法律和政策渊源。
二、辽宁省少数民族教育权的实施现状分析。通过大量的调研材料,论述了保障少数民族教育权的主要措施及成就,并对少数民族教育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作了分析。
三、保障少数民族教育权的法律对策。(一)健全民族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加快民族教育的立法进程。2.加强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建设。3.尽快将民族教育政策法制化。(二)完善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内容。1.明确规定法律责任。2.完善受教育权救济机制。3.加大司法审查力度。(三)受教育权保障的其它主要措施。1.深化民族教育体制改革。2.健全教育财政制度,建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法律保障机制。3.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加强民族教师队伍的建设。4.完善学生资助制度。
关键词:少数民族教育权 基本人权 民族教育立法
Abstract
The central issue discussed in this dissertation is the minorities right of education ,the unique aspect of the socialist national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China as a multiracial nation.
The education is a kind of to deliver the activity and catalyst activities of mankind's culture. On the one hand , any societies all want to pass the education toward personal induction certain concept of value, cultural rule, produce technical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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